(2017)陕0502民初2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也夫与刘兴朝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也夫,刘兴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2943号原告刘也夫(曾用名刘兴武),男,194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兴朝,男,1937年1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也夫与被告刘兴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也夫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也夫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也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也夫承担。审判员 寇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