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许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赵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508号原告:许某,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被告:赵某,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原告许某诉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许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爱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