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21民初2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范翠英与陈春林、陈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翠英,陈春林,陈美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2995号原告:范翠英,女,195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陈春林,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陈美花,女,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范翠英与被告陈春林、陈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范翠英于2017年6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期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范翠英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翠英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涂军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利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