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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3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3407号原告:赵某,女,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郯城县郯城街道。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郯城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女,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郯城县郯城街道。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燕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芸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