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终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袁西安、张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西安,张巍,驻马店市东方中泽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田运水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16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西安,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子颍、王涵,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巍,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海彬,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东方中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化路金象花园*#楼门面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37444300B。法定代表人:越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兴,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组织机构代码:55161050-X。法定代表人:马榜栓,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运水,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海彬,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袁西安、张巍因与被上诉人驻马店市东方中泽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田运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驿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702民初3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驿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702民初30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袁西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930元、上诉人张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明建文审判员 郑志宏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汉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