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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5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颖与孙庆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颖,孙庆军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5民初903号原告孙颖,女,,现住明水县。被告孙庆军,男,现住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颖与被告孙庆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颖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孙颖负担。审判员 齐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力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