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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执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瓯支行、永嘉县旺达阀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瓯支行,永嘉县旺达阀门有限公司,吴有才,潘建升,吴春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瓯支行。住所地:永嘉县瓯北街道罗浮大街1号。负责人:金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永嘉县旺达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瓯北街道码道村。法定代表人:吴有才。被执行人吴有才,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潘建升,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吴春国,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37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瓯支行与被执行人永嘉县旺达阀门有限公司、吴有才、潘建升、吴春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工商局、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采取保全措施冻结了被执行人吴有才在永嘉县旺达阀门有限公司处90%的股权(出资额45万),但该公司系租用他人厂房生产,已停止生产,无实际价值。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居住地的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不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因被执行人吴有才、潘建升、吴春国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将被执行人吴有才、潘建升、吴春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5月24日,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486352.26元及其利息、诉讼费4817元、执行费7195.28元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有才已被冻结的股权无实际价值,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不予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至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其意思表示真实,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24执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孙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