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胡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635号原告:李某,女,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华润苏果购物中心员工,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被告:胡某,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无职业,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吴新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