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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执13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魏青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魏青伟,魏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13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住所地青田县鹤城街道宝幢街88号,组织机构代码:84845350-9。法定代表人吴心毅。被执行人魏青伟,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魏春梅,女,1977年10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1民初02080号判决书,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魏青伟名下的证载地址为青田县鹤城镇鸣山路60号3幢2-602室房屋及贮藏室(产权证号:房权证青房字第××号)。2017年6月13日郑王彬(公民身份号码)以207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魏青伟名下的证载地址为青田县鹤城镇鸣山路60号3幢2-602室房屋及贮藏室(产权证号:房权证青房字第××号)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郑王彬所有。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产权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相关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林 蔚代理审判员  叶根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孙肖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