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2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河南省新中原钢结构有限公司、徐某堂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省新中原钢结构有限公司,徐某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2财保17号申请人:河南省新中原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光山县十里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法定代表人:杨某德,男,1974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被申请人:徐某堂,男,1966年03月20日生,住河南省光山县。申请人杨某德与被申请人徐某堂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杨某德申请要求对徐某堂在金融机构中储蓄存款90829元的予以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徐某堂在金融机构中储蓄存款90829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