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2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2民初2072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系在自己权利范围内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元,由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正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亚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