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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2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2民初2072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系在自己权利范围内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元,由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正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亚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