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2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商水县益通线缆机械配件厂与罗山县鑫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水县益通线缆机械配件厂,罗山县鑫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007号原告商水县益通线缆机械配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623MA3XHYKF86(1-1)经营者:李敏羊地址:商水县(轧花厂院内)委托代理人:王维,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罗山县鑫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5817434695。法定代表人:汤光辉,系该公司经理。地址:罗山县工业区。原告商水县益通线缆机械配件厂诉被告罗山县鑫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水县益通线缆机械配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商水县益通线缆机械配件厂负担。审判员 李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