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朱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刑更2号罪犯朱美(曾用名:陈文彬),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溪县人,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溪县。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8日作出(2003)宜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8日以(2006)川刑执字第72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6年5月18日起至2024年11月17日止;本院于2008年11月21日以(2008)自刑执字第31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院于2010年12月9日以(2010)自刑执字第19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院于2012年6月29日以(2012)自刑执字第22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院于2014年8月4日以(2014)自刑执字第47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9年8月17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7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朱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检察机关对此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朱美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未履行没收个人财产刑,且所犯罪行严重。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积分考核结果公示表、罪犯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所犯罪行严重,且未履行没收个人财产刑,故对其应予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9年3月1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舒 慧审判员 王家玉审判员 王爔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莉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