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7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万伟与田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伟,田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3民初7115号原告:刘万伟,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田锋,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刘万伟诉被告田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严江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刘万伟、被告田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万伟诉称,原、被告系朋友,2016年10月21日,被告因承包建房差资金,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出借现金20000元给被告,被告也出具借条,约定每月还款2500元,但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原告多次催款无果。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田锋辩称,原告陈述不是事实。被告购买福利彩票经常中奖,2016年9月,原告通过其朋友认识被告并投资与被告一起买彩票,开始原告也分到中奖的钱,后来投注��大而未能中奖。原告等人强迫被告出具借条,被告未向原告借款,原告主张的20000元是买彩票的投注款,而非借款,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2016年8月,原告应被告请求向其出借现金20000元,被告未出具《借条》。因被告未按约定于两个月内还款,原告催收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于2016年10月21日出具《借条》,载明:今有田锋向刘万伟借款贰万元整(20000.00),每月归还贰仟伍佰元(2500.00元)。因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到庭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刘万伟向被告田锋出借20000元,双方形成借款法律关系,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原告要��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未向原告借款、原告主张的20000元借款系购买彩票的投注款、原告强迫被告出具《借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被告对其以上辩称事实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被告该辩称事实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锋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万伟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田锋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转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严江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