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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申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蒋春林因与被申请人闵松林、刘孟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蒋春林,闵松林,刘孟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申97号再审申请人蒋春林(原审原告),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X区XX路**号**栋**号。委托代理人熊阳勤,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闵松林(原审被告),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X区**组。被申请人刘孟其(原审被告),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X区**组。以上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蒋卓,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蒋春林因与被申请人闵松林、刘孟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2民初38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再审复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杨罗根审判员  王江晖审判员  叶子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明钰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