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5执1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付钰洁、付泽福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钰洁,付泽福,远安县巨盟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5执1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钰洁,女,199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远安县人民医院护士,住远安县。被执行人付泽福,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远安县巨盟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纳,住远安县。被执行人远安县巨盟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鸣凤大道1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739136248J。法定代表人叶孔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付钰洁与被执行人付泽福、远安县巨盟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赠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525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付泽福、远安县巨盟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付钰洁于2017年3月13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付泽福于2017年5月31日已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申请执行人付钰洁与被执行人付泽福于2016年12月3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经审查,该诉讼的审理结果与本案执行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且申请执行人付钰洁于2017年6月14日也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在诉讼期间对登记在付泽福名下远安县巨盟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53%的股份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付泽福名下远安县巨盟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53%的股份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京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