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邵日光、威海港域粉煤灰科技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日光,威海港域粉煤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463号申请执行人邵日光(身份证号码370620197309164518),住。被执行人威海港域粉煤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000400013848),住所地威海经区海埠路58-131号。法定代表人:肖静,副总经理。威海经区劳动仲裁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于2017年3月9日作出的威经劳人仲案字[2016]第109-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执行标的额20009.5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威海港域粉煤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志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