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9执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县金银地中药材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县金银地中药材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松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润松休闲健身有限公司,肖军,罗海涛,马靖,马平,马小莉,马晓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9执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资源县资源镇城北新区。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昌球,该公司资产风险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军,该公司营业部总经理。被执行人资源县金银地中药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资源县桂北新天地13栋2楼7-8号。法定代表人肖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桂林市松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育才路3号。法定代表人马靖,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桂林润松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竹江路桂林华侨农场一分场。法定代表人马晓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肖军,男,1969年3月1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罗海涛,男,1969年10月27出生,壮族,住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马靖,男,1970年12月9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马平,男,1972年2月11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马小莉,女,1966年9月28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马晓珍,男,1960年12月27出生,汉族,住桂林市秀峰区,申请执行人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资源县金银地中药材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松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润松休闲健身有限公司、肖军、罗海涛、马靖、马平、马小莉、马晓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的(2016)桂0329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7日通知本院,中院已决定“桂林市松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润松休闲健身有限公司财产主要在灵川大圩漓江·奥林苑,凡是以该二公司为主债务人或该项二公司作为担保人且主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以及以该项项目财产作为抵押的案件,由灵川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终结资源县人民法院(2017)桂0329执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鑫涛审判员 蒋新华审判员 李振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