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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行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太康县建筑公司与太康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康县建筑公司,太康县人民政府,河南中天科技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6行初66号原告太康县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昌明,职务经理。住所地太康县。被告太康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锡勇,职务县长。第三人河南中天科技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东光,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康县建筑公司诉被告太康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太康县建筑公司自愿撤回本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太康县建筑公司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康县建筑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任成飞审判员  胡文建审判员  闫 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高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