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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49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王某某诉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2017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