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胡桂生、李立云、熊太安因与被告张移发、黄凯南、汤海泉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桂生,李立云,熊太安,张移发,黄凯南,汤海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971号原告:胡桂生,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泗湖山镇护花洲村十村民组。原告:李立云,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草尾镇太丰村七村民组***号。原告:熊太安,男,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张家塞乡墨池塘村第五村民组**号。被告:张移发,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万子湖乡滨湖村铁尺湖村民组**号附*号。被告:黄凯南,男,汉族,1972年6月5日出生,住沅江市三眼塘镇永丰坝村七村民组***号。被告:汤海泉,男,汉族,1965年8月16日出生,住沅江市南大膳镇沿河路***号附***号。原告胡桂生、李立云、熊太安因与被告张移发、黄凯南、汤海泉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胡桂生、李立云、熊太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桂生、李立云、熊太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