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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执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毕节同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范本红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节同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范本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853号申请执行人毕节同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市西街道办事处环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范磊,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范本红,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彝族,住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受理毕节同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范本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黔0502执853号。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范本红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研究,可以裁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笫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02执8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马关江审判员 本清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饶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