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民初2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程克彬、陈世华与唐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克彬,陈世华,唐健,六安市百盛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2744号原告:程克彬,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告:陈世华,女,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唐健,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第三人:六安市百盛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解放南路与佛子岭路交叉口华邦锦绣华府65幢105号,法定代表人:唐健,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程克彬、陈世华诉被告唐健、六安市百盛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克彬、陈世华撤回对被告唐健、六安市百盛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卢继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