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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91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朱明与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1329号原告:朱明,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丹阳小区**号楼*单元*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祥成,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彪,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金辉,总经理。原告朱明与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朱明于2017年6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明要求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明负担。审判员 崔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小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