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91执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金芳与邵存怀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芳,邵存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91执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金芳被���行人:邵存怀李金芳与邵存怀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2016)甘0191民初3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邵存怀向申请人李金芳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48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88元。因义务人邵存怀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李金芳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邮寄和当场送达的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邵存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月15日,邵存怀向李金芳手机转账44500元钱,经与李金芳确认后,情况属实,该案还有21228元案款被执行人未履行;2、在2月17日本院通过兰州房地产交易中心、兰州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邵存怀的房产、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和房产信息;3、本院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邵存怀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4、6月26日,本院依法将邵存怀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采取了高消费措施。5、上述执行情况,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继续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事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彪审判员 姜 峰审判员 郭大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