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民终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魏国臣等与李永福及牟某返还财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国臣,∶徐桂芝,牟某,∶李永福,解凤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终7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国臣,男,193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洮南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桂芝,女,194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洮南市。原审原告:牟某,女,200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牟思字母亲):王艳秋,1985年9月16日出生,现住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永福,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洮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解凤兰,女,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白城市。上诉人魏国臣、徐桂芝因与被上诉人李永福、解凤兰,第三人牟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5)洮市民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国臣、徐桂芝以另行起诉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魏国臣、徐桂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国臣、徐桂芝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金芹审 判 员 张天秋代理审判员 XX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炳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