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杨伟平与王居福、王居贤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平,刘吉芳,王居福,王居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717号原告:杨伟平,男,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刘吉芳,女,193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王居福,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王居贤,女,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杨伟平与被告王居福、王居贤、刘吉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杨伟平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伟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伟平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伟平负担。审 判 长 黄 灿审 判 员 刘 畅人民陪审员 冯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诗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