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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5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士文与班秀荣、李长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文,班秀荣,李长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884号原告:张士文,住白山市。被告:班秀荣,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李长琴,住白山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张士文与被告班秀荣、李长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士文在起诉后无法提供班秀荣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班秀荣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士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退还张士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连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