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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襄阳市樊城区爱尚宝乐迪音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襄阳市樊城区爱尚宝乐迪音乐会所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初2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泊静、蒋圣,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阳市樊城区爱尚宝乐迪音乐会所,经营场所: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9号人民广场“地城”人防工程。经营者:刘文涛。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兴,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音乐会所店长,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襄阳市樊城区爱尚宝乐迪音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计231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长  周桂荣审判员  陈淑娟审判员  杨晓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