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21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某与被执行人程某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21执307号 申请执行人黄某,女,汉族。 被执行人程某,男,汉族。 执行申请人黄某与被执行人程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2017)琼9021民初13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拆除排水管及将靠近申请人房屋的围墙向东挪10公分。本案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黄某考虑到对方年事已高,防止其情绪激化与意外发生,认为该案可暂缓执行拆除并向法院递交了暂缓执行书。案件的暂缓执行,是申请执行人对自己权利的有效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在适合执行情况下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 飞 审判员 潘在敏 审判员 韩卫东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 坤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审核:冯飞撰稿:冯飞校对:林坤印制:林坤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17年6月26日印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