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北镇市伊达食品有限公司与李凌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镇市亿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李凌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北镇市亿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广宁镇。法定代表人:王强,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凌志,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镇市亿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凌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双方达成给付协议,现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卜义利审判员 佟大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冬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