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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东海与兰根春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东,兰根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78号申请执行人:张海东,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兰根春,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张海东与兰根春委托合同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兰根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民初1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晓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