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东海与兰根春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东,兰根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78号申请执行人:张海东,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兰根春,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张海东与兰根春委托合同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兰根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民初1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晓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