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04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蒲昭全、蒲发亮、吴子祥申请执行马正乾、广河县雪域物流有限公司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昭全,蒲发亮,吴子祥,马正乾,广河县雪域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4执651号申请执行人蒲昭全申请执行人蒲发亮申请执行人吴子祥被执行人马正乾(曾用名马奶哥)被执行人广河县雪域物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704刑初85号之四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正乾(曾用名马奶哥)、广河县雪域物流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马正乾(曾用名马奶哥)、广河县雪域物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120105.52(执行费1676元)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蒲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