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夏洪与王荣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洪,王荣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06号原告:夏洪,男,1973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荣建,男,1990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夏洪与被告王荣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夏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荣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夏洪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洪撤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原告夏洪已预交338元),减半收取为338元,由原告夏洪负担。公告费300元(原告夏洪已预交300元),由原告夏洪负担。审 判 长 朱 为人民陪审员 付子元人民陪审员 邓连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