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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夏洪与王荣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洪,王荣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06号原告:夏洪,男,1973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荣建,男,1990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夏洪与被告王荣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夏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荣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夏洪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洪撤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原告夏洪已预交338元),减半收取为338元,由原告夏洪负担。公告费300元(原告夏洪已预交300元),由原告夏洪负担。审 判 长  朱 为人民陪审员  付子元人民陪审员  邓连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