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9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艾庆明与山东金特汽车充电设备有限公司、赵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庆明,山东金特汽车充电设备有限公司,赵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923号之一申请人:艾庆明,男,1970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山东金特汽车充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被告:赵福华,男,1967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申请人艾庆明与被申请人山东金特汽车充电设备有限公司、赵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鲁1426民初92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金特汽车充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申请人艾庆明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166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金特汽车充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1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立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兴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