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财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腾、陈泽恩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腾,陈泽恩,陈翔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306号申请人王腾,女,汉族,1989年2月23日出生,住址郑州市中原区。申请人陈泽恩,男,汉族,2015年8月5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陈翔宇,男,汉族,1986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王腾、陈泽恩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金水区鑫苑西路6号院24号楼16层89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13010000**),查封标的100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翔宇名下位于金水区鑫苑西路6号院24号楼16层89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13010000**)。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贺倩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淑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