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23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邓彦明与王力、王海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彦明,王力,王海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33号申请执行人:邓彦明,男,汉族,1987年8月2日生,市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王力,男,汉族,1980年2月19日生,市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王海梅,女,汉族,1977年8月30日生,市民,住阜宁县。本院在执行邓彦明与王力、王海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王力名下位于阜宁县百盛花园23号楼601室的房产,上述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先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艾审 判 员  曹礼坤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施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