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邓彦明与王力、王海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彦明,王力,王海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33号申请执行人:邓彦明,男,汉族,1987年8月2日生,市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王力,男,汉族,1980年2月19日生,市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王海梅,女,汉族,1977年8月30日生,市民,住阜宁县。本院在执行邓彦明与王力、王海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王力名下位于阜宁县百盛花园23号楼601室的房产,上述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先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艾审 判 员 曹礼坤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施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