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3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谭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03刑初197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汉族,籍贯广东省新会县,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羁押,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同年5月17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7]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孔雀华、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22日期间,被告人谭某某经人介绍,利用中国体育彩票“七星彩”开奖号码设定赔率,通过手机微信、短信及现场出售的方式,帮一个名叫“东哥”(另案处理)的上线老板代售私彩,从中提取百分之六作为报酬。2017年3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湛江市霞山区华欣路4号一档口旁边出售私彩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缴获其作案工具酷派牌手机1部、中兴牌手机1部、私彩票据及收受的购买私彩的现金人民币512元。经对谭某某手机微信好友购买的私彩数目进行清点,其通过手机微信及短信售卖私彩金额人民币5316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潘某1、吴某的证言,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照片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购买私彩票的手机微信截图,手机微信截图相片指认,到案经过及人口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帮他人贩卖私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谭某某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谭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赌资人民币512元,作案工具酷派牌手机1部、中兴牌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星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