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85民初2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潘大军与胡健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大军,胡健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民初2708号原告潘大军。被告胡健松。原告潘大军诉被告胡健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查,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向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也未提交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大军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伟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颖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