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4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姜振龙与解红岩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振龙,解红岩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4749号原告:姜振龙,男,1983年7月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解红岩,男,1971年2月2日生,汉族,住巨野县。原告姜振龙与被告解红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振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394元,减半收取69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宝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康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