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23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XX山与高光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山,高光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3民初501号原告:XX山,男,汉族,1967年10月1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福海县。委托代理人,郭屏宇,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光华,男,汉族,1959年9月2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福海县。本院受理的原告XX山与被告高光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高光华已付清原告所诉款项,原告方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通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山负担。审判员 张艺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姗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