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终5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大连影视艺术中心与夏尊伟、大连西岗新世纪英语培训学校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影视艺术中心,夏尊伟,大连西岗新世纪英语培训学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50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影视艺术中心,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长白街*号。法定代表人:张玲,主任。委托代理人:宋慧芳,系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碧诺,女,1983年4月21日生,汉族,大连艺术影视中心职员,住大连市西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尊伟,1958年7月8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西岗新世纪英语培训学校,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沈阳路94号。负责人:韩淑玉,校长。上诉人大连影视艺术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夏尊伟、大连西岗新世纪英语培训学校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2民初64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大连影视艺术中心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1、一审中,上诉人申请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全,一审法院不进行保全,违反法定程序;2、一审未经审理,即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错误。夏尊伟、大连西岗新世纪英语培训学校未作出答辩意见。大连影视艺术中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2015年11月8日,原告与被告夏尊伟口头协议,由被告夏尊伟承租原告位于大连市中山区中南路176号房屋,原告将房门钥匙交给被告夏尊伟。次日,被告夏尊伟拆除原告房屋的装饰及设施,不经原告同意擅自将房屋内物品搬运至被告大连西岗新世纪英语培训学校处,至今不予返还。故起诉,要求二被告返还财物(详见财物清单)。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返还财物,但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二被告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原告起诉二被告主体有误,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大连影视艺术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不予收取。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起诉状内容,本案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两名被上诉人返还其出租房屋内的财物(详见财物清单)”,故上诉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起诉有明确的被告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一审法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应当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2民初643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姝丽审判员 张 颖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蔓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