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胡召民、许建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召民,许建文,邱仲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635号申请执行人:胡召民,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许建文,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邱仲怀,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召民与被执行人许建文、邱仲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因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申请人胡召民据此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5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勇军执 行 员 林俊杰代理审判员 杨福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凤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