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高军与高明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军,高明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03民初710号原告:高军。被告:高明昊。原告高军与被告高明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明昊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8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先后于2014年10月28日、2014年12月5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200000,约定月息3%,并出具借条。双方口头约定每季度清息,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本金及利息,之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不还,故诉至法院。高明昊缺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28日,高明昊借高军1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3%;2014年12月5日,高明昊借高军100000元,高明昊给高军出具借条两份,借条上未载明借款期限。2016年7月22日,高明昊给高军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高军41个月的利息123000元,并注明于年底还本金。上述事实有借条两份,欠条一份,在卷为凭,可以认定。本院认为:高军与高明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高明昊未按借款后双方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两份借条上虽未载明借款期限,但欠条中以明确了还款时间,同时,欠条中载明的利息金额,说明双方对200000元借款约定了月利率为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超出月利率2%的部分,不予保护。高明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意见,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高军合理部分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高明昊返还高军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利息125000元(计算至2017年6月23日,其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随本付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二、驳回高军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75元,减半收取3088元,由高明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应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萍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