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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谈海国、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千色转印材料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谈海国,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千色转印材料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2462号原告:深圳市万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深南东路2019号东乐大厦6楼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0721XR。法定代表人:张锋。委托代理人:张懿。委托代理人:陈蕴如。被告:谈海国。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千色转印材料行,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上村社区下辇旧村1巷3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25190181T。经营者:谈海国。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万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谈海国、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千色转印材料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万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 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丹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