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5-13
案件名称
谢道怀、秦远君等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远君,陈廷友,谢道怀,谢玉志,杨敦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3刑初47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远君,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籍贯重庆市大足区,高中文化,经商,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区,经常居住地重庆市荣昌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抓获,次日被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荣昌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志华,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廷友,绰号“蛮子”,男,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籍贯重庆市荣昌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区河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8月29日被荣昌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荣昌区看守所。辩护人喻漫林,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谢道怀,绰号“谢三娃”,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籍贯重庆市荣昌区,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8月31日到荣昌区公安局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荣昌区看守所。辩护人何长申,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谢玉志,绰号“谢四娃”,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籍贯重庆市荣昌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8月31日到荣昌区公安局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敦成,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籍贯重庆市大足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区,经常居住地重庆市荣昌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荣昌区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荣昌区看守所。辩护人江迎春,重庆友钧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渝荣检刑检刑诉[2016]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远君、陈廷友、谢道怀、谢玉志、杨敦成犯抢劫罪,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洁,被告人秦远君、陈廷友、谢道怀、谢玉志、杨敦成及辩护人刘志华、喻漫林、何长申、江迎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6日晚,被告人秦远君因被害人黄某送其妻奉某回家,怀疑二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电话邀约陈廷友、谢道怀、谢玉志、杨敦成到其位于荣昌区中医院家属楼处帮忙。陈廷友通知“鹏娃儿”(另案处理)前去帮忙,“鹏娃儿”和一名男子到场后与秦远君等人在楼梯间对黄某实施殴打。随后,秦远君、谢道怀、谢玉志、杨敦成开车将黄某带至殡仪馆旁的公路边,由谢玉志看守黄某,秦远君安排杨敦成、谢道怀二人驾车将陈廷友接到现场。陈廷友到达后,秦远君让陈廷友帮忙解决此事,陈廷友持刀威胁黄某,并提出100万元解决,黄某不同意,秦远君提出10万元解决。随后,陈廷友等人又对黄某实施殴打,黄某被迫将身上的17000元现金拿给秦远君,秦远君将钱递给杨敦成保管。后秦远君又对黄某进行搜身,由谢玉志用手机电筒照亮,秦远君从黄某身上搜出现金数百元及银行卡,秦远君继续叫黄某拿钱,黄某被迫同意向其朋友借钱后拿给秦远君。随后,秦远君、陈廷友、谢道怀、谢玉志、杨敦成等人驾车前往荣昌区财信中央大街小区,秦远君、谢道怀、黄某一同前往黄某朋友刘某处,黄某出面向刘某借得现金12000元交给秦远君。事后,秦远君分给陈廷友现金10000元、谢道怀、谢玉志、杨敦成现金各1000余元。经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黄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8月25日,被告人秦远君被抓获归案。2016年8月29日,被告人陈廷友被抓获归案,陈廷友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2016年8月30日,被告人杨敦成被抓获归案。2016年8月31日,被告人谢道怀、谢玉志到荣昌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秦远君、陈廷友、谢道怀、谢玉志、杨敦成对被害人黄某进行了赔偿,并获得其谅解。现被告人秦远君检举郑某某、颜某盗窃案已查证属实;被告人陈廷友检举周某某等人盗窃案已查证属实。杨敦成检举张某某盗窃案已查证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秦远君、陈廷友、谢道怀、谢玉志、杨敦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呈请破案报告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通话清单、黄某的病历复印件、收条、谅解书、被告人秦远君、陈廷友、杨敦成检举他人犯罪的相关材料、刑事判决书、证人陈某、奉某、刘某、秦某、吴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被告人秦远君、陈廷友、谢道怀、谢玉志、杨敦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远君、陈廷友、谢道怀、谢玉志、杨敦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及威胁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秦远君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秦远君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只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秦远君、陈廷友等人对被害人黄某进行殴打、威胁,要求黄某拿钱,黄某害怕再次被殴打,被迫当场交出财物。被告人秦远君、陈廷友等人采用暴力等方法,当场从被害人黄某处取得财物的行为应属抢劫,不属敲诈勒索,故对秦远君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秦远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具有犯罪前科,对其酌情从重处罚。秦运君、陈廷友、谢道怀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谢玉志、杨敦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秦远君、陈廷友、杨敦成检举他人犯罪已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谢道怀、谢玉志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系自首,现五被告人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秦远君、杨敦成认罪态度较好,陈廷友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综合五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五被告人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远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陈廷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谢道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谢玉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杨敦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六、责令被告人秦远君、陈廷友、谢道怀、谢玉志、杨敦成将其违法所得予以退赔(已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黄常菊审 判 员 张晓红人民陪审员 钟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佩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