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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8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火补以呷与吉次色沙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火补以呷,吉次色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8执19号申请执行人火补以呷。被执行人吉次色沙。本院在执行火补以呷与吉次色沙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对吉次色沙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并对村乡两级组织调查,以及向普格县国土、房管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吉次色沙的房屋、土地情况,经查明吉次色沙无财产可供执行,吉次色沙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海来纠林审判员 王 国 治审判员 石 期 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 振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