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4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黄智启与黄智福、吴国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智启,黄智福,吴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816号申请执行人:黄智启,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黄智福,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吴国梅,女,1975年8月1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黄智启与被执行人黄智福、吴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4民初107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黄智福、吴国梅应分期共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黄智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黄智福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东大道89号第2栋1301房、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狮岭(国际)皮革皮具城四期A区四街8、10号的房产。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另案[(2016)粤0114执2453号]依法查封上述房产,并将委托评估、拍卖,本案需等待拍卖结果后参与分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智福、吴国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院已另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黄智福名下的上述房产,并将委托评估、拍卖,本案需等待拍卖结果后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4执8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审判长 周 飞审判员 周海涛审判员 张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