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5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东莞市尧尧五金饰品有限公司与刘丁未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尧尧五金饰品有限公司,刘丁未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民初5222号原告:东莞市尧尧五金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涌头上塘苑泰安街七巷*号*栋*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573036233。法定代表人:刘耀松,该公司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震,广东鹏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丁未,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育平,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东莞市尧尧五金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尧尧公司”)与被告刘丁未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尧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震、被告刘丁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育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一、入职时间:刘丁未主张其入职时间为2012年5月1日,对此尧尧公司不予确认,但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本院采纳刘丁未的主张,认定入职时间为2012年5月1日。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刘丁未实行月薪制工资,月薪为4000元/月,自2016年3月7日调升为6000元/月。双方确认刘丁未每月上班28天即可得月薪工资。三、工作岗位:压铸部技术员。四、工资发放方式及情况:刘丁未主张尧尧公司以现金方式发放工资,刘丁未需在工资表上签名确认;至于工资发放情况,刘丁未主张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其按4000元/月领取工资,自2016年2月之后按6000元/月领取工资。尧尧公司确认以现金方式发放工资,但表示因未保管相关证据故无法提供工资台账。五、劳动关系解除的情况:刘丁未于2016年11月21日以书面形式向尧尧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是尧尧公司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未支付工资。尧尧公司表示收到刘丁未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但不同意解除与刘丁未之间的劳动关系,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说明。六、工伤情况:刘丁未在2016年4月27日发生工伤,经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八级,未达护理等级。七、参保情况:尧尧公司未为刘丁未参加社会工伤保险。八、工伤治疗情况:2016年4月27日至2016年7月11日,刘丁未因工伤住院治疗76天,诊断证明显示刘丁未住院期间需一人陪护,出院时医生建议刘丁未全休3个月,故本案停工留薪期为2016年4月27日至2016年10月10日。九、受伤后至劳动能力鉴定前工资及待遇发放情况:尧尧公司已支付刘丁未30000元工伤赔偿费及住院期间伙食费4000元。十、受伤前月平均工资: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示刘丁未的工资自2016年3月从4000元/月调整至6000元/月,但具体的工资发放情况应当以有员工签名的工资台账为准。原告因自身原因未能提供工资台账,故本院采纳刘丁未的主张,认定原告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期间每月工资为4000元,自2016年2月、3月开始每月工资为6000元,由此可计算出刘丁未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4363.64元/月[(4000元/月×9个月+6000元/月×2个月)÷11个月]。十一、剔除加班费后的受伤前月平均工资:根据双方确认的工资标准,剔除加班费后,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2540.4元/月(时薪为14.6元/小时),2016年2月、3月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3810.6元/月(时薪为21.9元/小时),可计得剔除加班费后的受伤前月平均工资2771.35元/月[(2540.4元/月×9个月+3810.6元/月×2个月)÷11个月]十二、用人单位需支付的工伤待遇种类及金额: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8000.0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5454.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454.56元,以上合计130909.2元。2.2016年4月27日至2016年10月1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即案涉工伤医疗期间工资)为15120.24元(2771.35元/月÷30天/月×4天+2771.35元/月×5个月+2771.35元/月÷31天/月×10天);3.扣除尧尧公司已支付工伤赔偿费30000元,尧尧公司无需支付刘丁未停工留薪期工资,但仍需支付刘丁未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差额116029.44元。十三、仲裁请求:刘丁未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尧尧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0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000元、工伤医疗期间工资42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费7500元、护理费10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300元,检查费120元,快递费30元。十四、仲裁结果:1.由尧尧公司支付刘丁未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90000元;2.由尧尧公司支付刘丁未2016年4月27日至2016年9月10日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差额3000元;3.由尧尧公司支付刘丁未住院期间伙食费差额1320元;4.由尧尧公司支付刘丁未护理费7600元;5.由尧尧公司支付刘丁未鉴定费及检查费420元;6.驳回刘丁未提出的其他申诉请求。十五、原告诉讼请求:尧尧公司起诉要求确认无需支付: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0000元;2.2016年4月27日至2016年9月10日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差额3000元。十六、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双方对仲裁裁决由尧尧公司支付刘丁未伙食费差额1320元、护理费7600元、鉴定费及检查费420元未提起诉讼,视为双方对上述仲裁裁决结果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七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东莞市尧尧五金饰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刘丁未支付伙食费差额1320元、护理费7600元、鉴定费及检查费420元;二、原告东莞市尧尧五金饰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刘丁未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差额116029.44元;三、确认原告东莞市尧尧五金饰品有限公司无需支付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差额3000元;四、驳回原告东莞市尧尧五金饰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尧尧五金饰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植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麦玉贞附:相关的主要法律条文(节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第四十九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项目:(一)工伤保险待遇;(二)职业康复费用;(三)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四)工伤预防费。……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