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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3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翠芬等人与被执行人黄孝昌、王等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翠芬,余艳清,余艳红,余开发,自兰芬,黄孝昌,王等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3执467号申请执行人陈翠芬,女,1968年生,祥云县人。申请执行人余艳清,女,1989年生,祥云县人。申请执行人余艳红,女,1995年生,祥云县人。申请执行人余开发,男,1947年生,祥云县人。申请执行人自兰芬,女,1944年生,祥云县人。被执行人黄孝昌,男,1965年生,云南盐津县人。被执行人王等弟,女,1976年生,祥云县人。关于申请执行人陈翠芬、余艳清、余艳红、余开发、自兰芬与被执行人黄孝昌、王等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923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车辆。经到辖区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户属于低保贫困户。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案属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已缴纳1000元执行款,现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95899.56元,并返还案件受理费37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彭许昌审判员  戴有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学法 来自: